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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阿莫涉侵权 学者:关键在是否合理使用

作者:莹莹 来源:雅墨 2017-04-25 17:08:34

网络红人谷阿莫被电影公司提告侵权,著作权学者章忠信今天表示,判断侵权的重点在于是否合理使用、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目的,而非视频来源是否正版。网络红人谷阿莫以“X分钟看完一部XX的电影”系列视频爆红,电影...

网络红人谷阿莫被电影公司提告侵权,著作权学者章忠信今天表示,判断侵权的重点在于是否合理使用、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目的,而非视频来源是否正版。

网络红人谷阿莫以“X分钟看完一部XX的电影”系列视频爆红,电影公司认为侵权对他提告。大叶大学智慧财产权硕士在职学位学程兼任助理教授、“著作权笔记”公益网站主持人章忠信今天也在网站撰文探讨“X分钟看完电影系列视频侵害著作权吗?”

章忠信表示,著作权法一方面保护著作权,另一方面也关照公众接触人类智慧成果的公众利益,在赋予创作者著作权之外,也以合理使用规范,限制著作权人之权利,确保资讯流通与知识传承。特别在著作权法第65条第1项作原则*宣示“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

至于何谓合理使用?章忠信认为,有几项判断基准,例如利用目的及*质,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以及著作*质、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章忠信表示,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为报道、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著作”,只要是报道或评论之必要且合理范围内,都有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空间,但应注明出处,至于是不是“在合理范围”,情况各殊,很难一言蔽之。

“合理使用之判断,可谓是比较*考量,没有绝对*标准”,章忠信指出,谷阿莫的“X分钟看完电影系列视频”若是揶揄嘲讽原着,比较符合著作权法52条中评论的目的,就有较大的合理使用空间,但若仅是浓缩剧情介绍,会构成市场替代,就不易主张合理使用。

至于片商认为谷阿莫是剪辑网络非法上传的视频,构成侵害著作权,章忠信认为“这不该是关键点”,著作权法第52条只规定要符合条文目的使用,但并未要求一定是要以“正版”为要件,就像教师为了教学,在课堂上使用非正版的电视频段,但也算是合理使用,因此“重点不在于视频来源,而是在于是否合理使用”。

谷阿莫的“X分钟看完电影系列视频”到底是不是合理使用?章忠信表示,当然是法院说了算,合理使用不易界定,必须依不同个案事实判断,在著作权或合理使用议题上,著作权人与利用人绝不是壁垒分明的两方,利用他人著作产生新著作,但新著作也可能会面临被利用,如果各方能秉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应该可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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