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飞机 “黑飞”失事 死者家属诉涉事公司获赔
?因小型飞机“黑飞”失事造成机上人员赵某(系专业飞行员)死亡,死者家属起诉涉事公司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涉事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43万余元,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死...
?因小型飞机“黑飞”失事造成机上人员赵某(系专业飞行员)死亡,死者家属起诉涉事公司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涉事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43万余元,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死者家属一审诉称:涉事公司使用自行组装、所有的两人座轻型运动飞机进行飞行活动。飞机起飞后不久坠毁,造成机上人员赵某当场死亡。该飞机无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等证照,且飞行活动未向军、民航空管理部门申报,其明知不具备飞行许可,不符合飞行条件仍旧组织此次飞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要求河南某飞机制造公司、北京某航空设备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两公司辩称:赵某系专业飞行员,明知该次飞行系违法“黑飞”,仍旧乘坐该飞机,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且机上另一位飞行员对坠机负有责任,亦应对赵某的死亡承当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涉及的飞行未取得相关飞行许可,两公司作为飞机的所有者和此次飞行的参与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两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43万余元。两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死者本人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高度危险作业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引发的赔偿责任纠纷,在归责原则上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基于航空器和飞行行为本身固有的危险*,即使赵某本人存在过错,现没有证据证明其过错与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二上诉人不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因此不具备免责事由。故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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