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程序享阅卷权 检:办案恐绑手绑脚
立法院院会今三审修正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包括检察官声请羁押,被告辩护人有阅卷权且可抄录;有检察官说,这虽增进被告辩护权,但也有可能让他们办案变得绑手绑脚。有不愿具名的检察官感慨地说,当然要适度保障...
立法院院会今三审修正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包括检察官声请羁押,被告辩护人有阅卷权且可抄录;有检察官说,这虽增进被告辩护权,但也有可能让他们办案变得绑手绑脚。
有不愿具名的检察官感慨地说,当然要适度保障被告权益与人权,但今天这样的政策走向,难道是国家变相在鼓励人家犯罪?
司法院新闻稿指出,为落实司法院释字第737号解释所宣示,保障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被告及其辩护人卷证资讯获知权的意旨,今天经立法院完成三审程序,修正通过4条条文。
其中,辩护人于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辩护人持有或获知之前项证据资料,不得公开、揭露或为非正当目的之使用。无辩护人的被告,于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法院应以适当之方式使其获知卷证之内容。
对此,律师王清白认为,修法后,被告在羁押阶段,至少可了解到相关卷证,落实武器平等,能充分行使辩护权;不过,案件侦办与被告权益的平衡点在哪?要视新法正式上路后的施行状况而定。
王清白也说,当被告遭检方声羁获准时,按目前情况,律师无法“充分知道”被告遭羁押的理由,就算要抗告,也不知道该如何写理由书,法院驳回抗告的机率自然就很高,现在让辩护人享有阅卷权,对被告的法律权益有一定帮助。
有检察官认为,今天通过的修正案,当然对被告权益有很大的提升;不过,这也可能衍生出一些负面影响。因为,检察官在意的点在于,案件能否办的起来、能否发觉真相,如果今天对被告做强制处分,一定是认为其犯罪嫌疑重大,若是声押,也代表其有串证之虞。
检察官也说,若让辩护人阅卷及抄录,难保不会有人把卷证资料泄漏?难保不会有人串证?试问,这样还要声押犯罪嫌疑重大的嫌犯吗?如果声押,等同于对方直接取得检察官的证据与武器、底牌被看光,在声押前还得仔细考量斟酌要不要这样做,自然会影响到办案,绑手绑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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