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老总用他人资金炒股“盈利”60万获刑4年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炒股牟利型受贿案。某国企老总借用他人账户、资金炒股,收取60万元“盈利分红款”,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刘某原系重庆某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副总,陈某原系某证券公司投资...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炒股牟利型受贿案。某国企老总借用他人账户、资金炒股,收取60万元“盈利分红款”,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刘某原系重庆某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副总,陈某原系某证券公司投资部经理。早年刘某因与陈某所在的证券公司有融资业务而熟识。2014年9月一次饭局上,陈某得知刘某在炒股后当即提出愿意出资交由刘某操作,亏损算自己的,盈利五五分成。后陈某出资75万元存入以他人名义开的股票账户,并将股票交易密码告知刘某。刘某就在该股票账户上操作买进卖出。2015年6月,陈某先后承接了刘某所在公司2015年、2016年发行公司债券等承销业务。2016年1月,刘某以急需现金还债为由,希望陈某预支60万元应急。陈某同意后,刘某委托他人从陈某处取回6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犯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上缴国库。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三中院审理认为,刘某收受陈某60万元的事实成立,也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业务提供帮助的事实。虽然刘某声称收受的60万元系炒股所得,但借用陈某资金炒股期间,双方单位曾发生过业务往来,刘某作为分管融资的副总要对陈某实际经办的融资业务的合同审签、融资过程的政策*指导等环节负责。在明知陈某承接的业务有求于己的情况下,收取的所谓“炒股盈利分成款”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冈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福清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龙福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被告人龙福清受贿所得财物折合 ...
广州市原副市长曹鉴燎涉嫌受贿一案14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曹鉴燎被认定受贿超8000万元,判处无期徒刑。曹鉴燎当庭表示上诉。检方在此前的起诉书中指控,199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曹鉴燎利用担任广州市天 ...
14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宁波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卢子跃受贿一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卢子跃利用其担任浙江省东阳市副市长 ...
1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盖如垠受贿案,对被告人盖如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盖如垠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 ...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盖如垠,被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裁定受贿罪名成立,判监十四年,罚款二百万元人民币,受贿所得财物上缴国库。法院查明,盖如垠在零三至一三年,在大庆、黑龙江及哈尔滨市担任公职期间,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