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判决转移财产 涉案公司及负责人获刑领罚
欠了钱不仅不还,竟还偷偷转移财产。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涉案公司及两名负责人因无视法院生效判决,撕封条、转移资金361万余元,均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刑或处罚金。刘某...
欠了钱不仅不还,竟还偷偷转移财产。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涉案公司及两名负责人因无视法院生效判决,撕封条、转移资金361万余元,均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刑或处罚金。
刘某是被告单位广德某包装印刷公司的老板。此前,他因拖欠江苏某创意设计公司价款被起诉至宜兴法院。2014年11月,宜兴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公司支付原告公司价款105.8万元及利息损失等费用。2015年1月,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宜兴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方公司的整体财产。
得知公司财产被查封后,刘某联合公司负责人黄某,私自将法院封条撕毁,继续经营公司,并在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将公司账上361万余元资金转移至他们两人的个人账户,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单位广德某包装印刷公司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得到了原告方的谅解。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广德某包装印刷公司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黄某作为该包装印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刘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对方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宜兴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广德某包装印刷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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