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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鼎案检方改起诉法条 违不违背职务差在哪?

作者:俞晴 来源:网络 2017-03-22 21:38:15

前中研院院长翁启惠涉入浩鼎案被控贪污,检方22日开庭时,认为翁启惠利用院长的身份受贿,因此当庭声请变更起诉法条,将原本的“不违背职务受贿罪”改为刑期较重的“违背职务受贿罪”,翁启惠最重恐被判无期徒刑。“...

前中研院院长翁启惠涉入浩鼎案被控贪污,检方22日开庭时,认为翁启惠利用院长的身份受贿,因此当庭声请变更起诉法条,将原本的“不违背职务受贿罪”改为刑期较重的“违背职务受贿罪”,翁启惠最重恐被判无期徒刑。

“不违背职务受贿罪”和“违背职务受贿罪”,虽然字面上只差了一个字,但两者的刑期差别相当大。不违背职务受贿罪是指公务员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违背职务受贿罪”则是公务员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受贿人是否“违背职务”。

“违背职务”指的是公务员在职务范围内“应为而不为”或“不应为而为”即超过职务范围的行为,例如A建商承包某政府工程,却未依合约规定施工,依法不能通过验收,但承办公务员却接受A建商行贿,让工程顺利通过验收,该公务员就是“违背职务”。

而“不违背职务”指的是在公务员职务范围内可以做、应该做的事情,如A建商照着合约施工,依法可以通过验收,但A建商仍向承办公务员行贿,希望早点通过验收,这样的行为就“不违背职务”,但两个案例同样都有行贿、受贿的犯罪行为。

至于行贿者,若涉及违背职务之行贿行为,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而在民国100年立法院也通过增订“不违背职务行贿罪”,明订“关于不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让以往只要不涉及违背职务,行贿者就无罪这样“收钱有事、给钱没事”的不当行为走入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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