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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有权划扣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作者:李小威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6-11-30 11:00:00

许业龙、许业昌、许业和均系许大中的儿子,自2008年许大中一直跟随许业昌生活,后因赡养费的问题发生分歧,许大中于2015年9月21日起诉至彭水法院。彭水法院审理后判决许业昌负责许大中的日常生活,许业龙、许业和每月...

许业龙、许业昌、许业和均系许大中的儿子,自2008年许大中一直跟随许业昌生活,后因赡养费的问题发生分歧,许大中于2015年9月21日起诉至彭水法院。彭水法院审理后判决许业昌负责许大中的日常生活,许业龙、许业和每月给付许大中200元赡养费。判决生效后许业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义务,许大中向彭水法院依法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彭水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业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支付许大中2016年6月至8月期间的赡养费6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许业龙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彭水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到银行网点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许业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彭水支行账户中的存款500元,以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彭水支行账户中的存款85元。许大中自愿表示对余款15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再申请执行。本案执行完毕。

【以案释法】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是法院最常用的执行手段之一。随着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不断完善,覆盖面的不断扩展,现在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经基本覆盖了所有全国*银行及大部分地方*银行,执行法官足不出户就能扣划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与执行人员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第五条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全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

相比于传统执行人员亲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进行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更为快速、便捷、高效,既节约了大量的执行资源,也由于查冻的及时*有效防止了被执行人恶意转移存款。本案中,许业龙无论是从孝敬父母的传统道德上,还是从《婚姻法》的明确规定上,都应该承担其赡养其父许大中的义务。但其在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定了其赡养义务时仍旧顽固拒绝履行,法院依法进行强制执行,通过划扣其存款,短时间内即实现了申请人许大中的权利。许业龙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单单是要受到道德上的指责,同时也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其最终白白承受着同乡、邻人的白眼与非议,却仍将被法律强制履行自己的义务,诚可谓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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