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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上海市消保委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落槌 [法制先锋]

作者:晶晶 来源:好玩网 2017-03-16 07:06:00

为探索预付*消费纠纷化解的新途径,2016年10月,上海市消保委联手长宁区消保委启动首例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经两次开庭审理,长宁法院于12月30日判决支持消费者退还健身预付会籍费的诉讼请求。经过努力,案件最终达...

为探索预付*消费纠纷化解的新途径,2016年10月,上海市消保委联手长宁区消保委启动首例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经两次开庭审理,长宁法院于12月30日判决支持消费者退还健身预付会籍费的诉讼请求。经过努力,案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被告承诺全部全额退款。

预付*消费一直是近年来的消费投诉热点。其中,健身服务类预付*消费投诉上升明显,部分企业设施不到位、承诺不兑现、甚至无资质发卡、关门卷款跑路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群体*消费纠纷。数据显示,2014年上海市消保委受理有关投诉7706件;2015年为8178件,同比上升近10%;2016年,受理6520件,投诉量一直居高不下。

2016年6月起,上海市消保委集中接到消费者投诉上海新奥体育健身发展有限公司(黑骏马国际健身长宁店)游泳健身设施不到位,且拒不退还预付会籍费的投诉26起,涉及金额近12万元。8月中旬,长宁区消保委、市场监管、体育、卫生、文化执法等部门联合约谈该公司,要求其按照法律规范改造健身场馆,尽快开放游泳,公司法人代表承诺,若9月15日仍无法开放泳池,将为消费者退卡。但该公司既未落实整改,又拒不退费,且依旧对外发布游泳健身服务的广告。10月11日,上海市消保委再次公开约谈该公司,负责人依旧百般推脱责任,并表示让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至此,黑骏马长宁店既不具备提供泳池的履约能力,也无主动和解消费争议的积极态度,调解解决消费纠纷已无可能。

上海市消保委认为,黑骏马长宁店的行为,一方面未尽到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服务信息的法定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未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此外,该公司引发群体*消费纠纷后,对消费者要求退还服务费用的诉求久拖不决、无理拒绝,侵害了消费者的求偿权。因此,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纠正黑骏马长宁店的侵权行为。同时,支持消费者提起集体诉讼,也将彰显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有效遏制健身行业事前通过各种承诺销售会员卡、吸纳资金,事后服务不到位却以诸多理由搪塞、圈牢消费者,甚至拒不退卡的“潜规则”。10月下旬,上海市消保委联手长宁区消保委,正式启动了支持消费者集体起诉黑骏马长宁店的准备工作。

支持诉讼启动后,长宁区消保委负责消费者的沟通联系和安抚疏导工作,上海市消保委则指派孙彬彬与竺建平两位公益律师作为消费者的代理人,为消费者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与诉讼前的各项准备工作。11月16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46条之规定,上海市消保委支持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维权诉讼。长宁法院在认真审核诉讼材料的基础上,对首批7个案件予以当场立案。

经长宁法院11月22日、12月21日两次传唤,被告上海新奥体育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12月30日,法院遂对首批7个消保委支持诉讼案件作出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退卡请求。法院认为,无论是消费者与被告签订的会籍合同,还是被告的服务承诺、店面招牌、广告宣传单等,均突出并重点宣传了游泳服务项目,可以据此认定游泳项目是原、被告之间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其次,被告明知游泳项目应当取得高危险*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但始终未向体育部门申请,对无法按约提供游泳服务负有过错。

最后,被告在8月12日长宁区消保委组织的联合约谈会上,明确承诺若9月15日前仍无法提供游泳服务,则全额退款。综上,被告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消费者合理催告后仍未履行,法院依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会籍合同》于11月22日解除,被告全额返还原告预付会籍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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