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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后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获刑三年半

作者:李冕 杨隽男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7-03-09 11:10:17

近日,北京三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吸毒后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维持了一审认定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判决。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驾车到本市朝阳区某地铁口附...

近日,北京三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吸毒后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维持了一审认定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判决。

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驾车到本市朝阳区某地铁口附近时,因心情郁闷,在停放于路边的车上吸食毒品。后李某发现前面有警车及警犬,由于没有携带驾驶本和行驶证,李某情急之下赤脚踩下油门,撞上前方车辆,后倒车,又撞上后方车辆。李某慌忙驾车逃跑,拐出马路后,其见警车追上来,李某想停车却因为未穿鞋踩不准刹车,低头寻找刹车之际,方向盘右转,再将路边行走的路人撞到护栏上。之后警察将车上的李某拽出。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毒检检验被告人李某呈苯丙胺类阳*。

北京市三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李某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不特定车辆和人员的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承认,故对其所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酌予从轻处罚。故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判决。

宣判后,本案承办法官对被告人李某进行了释法及说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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