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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 [法制先锋]

作者:小柯 来源:好玩网 2017-02-28 16:40:29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8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解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24条适用引发的争议。网络配图央广网北京2月28日消息(记者...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8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解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24条适用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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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2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8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解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24条适用引发的争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且规定了除外情形。

近年来,公众、媒体持续关注此条法律适用问题,有观点主张修订甚至废止。那么这个条文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最高法为什么坚持保留?为什么要出补充规定和通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对此做了详细说明。

焦点一:为什么会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

我国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曾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家庭财产模式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删除了这条规定。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分析,2001年婚姻法构建了现代中国的婚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再加上从另一个角度所区分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的债权以及共同的债务,共同构成了夫妻财产制度。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要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固定,只对双方有约束力,对外没有约束力,杜万华进一步分析,第三人只有在知道夫妻是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才可由他以个人财产来偿还,反过来说,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是分别财产制,夫妻就得共同来还,还完以后夫妻内部再处理夫妻之间的有约定:我把你的债务还了,你把你的财产补给我。

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

杜万华介绍,在2001年时,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就出现了一个现象,夫妻在社会交往,包括市场运作过程中,与债权人之间如何处理财产关系,反映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也反映到全国人大的问题,就是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当时一度比较严重,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

最高法当时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杜万华坦言说,制定这条时,在他们内部争论还是比较大的,反复讨论,至今还记得当时争论的各种非常激烈的场面,其实,现在所说的那种情况,当时都考虑到了。

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24条最终表述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基本遏制。

焦点二:为什么要颁布补充规定和《通知》?

近年来,公众、媒体持续关注24条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也陆续收到来信来访,反映这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

杜万华介绍,近年来,配偶的一方和债权人联手坑配偶的另一方的情况开始出现,全国妇联同志介绍,他们收到情况开始是在2013年,这两年稍微多一些。

反映的现象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负债,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所谓债权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为虚构债务、包养情人恶意举债,让不知情配偶承担。杜万华指出,我们的诚信建设、道德建设还没有跟上社会的步伐,要事实求是地看到,一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有些简单化的现象,特别是对债权债务关系*质的认定,证据的采信、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等方面可能都存在问题,甚至还出现过,在执行期间,直接追加配偶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个别现象。

杜万华分析,这些现象其实与24条规定没有必然联系,废除此条规定更是弊大于利。2001年(修订)《婚姻法》就把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废了,让我们出司法解释再肯定下来,明显跟人大的立法思路冲突。现在主流的还认为,24条必须保留。假如说你把它废掉了,这些问题还在不在?还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分配问题,还是事实查清的问题?法律分配的是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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