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少年若退出阵头会被殴 男判刑6月
黄男不满范姓及林姓少年要退出宫庙阵头也未依约出阵,分别殴打、恐吓,遭恐吓罪起诉。一审判无罪,台湾高等法院认定有恐吓事实,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全案定谳。判决书指出,黄男与另一名曾姓男子在新北市芦...
黄男不满范姓及林姓少年要退出宫庙阵头也未依约出阵,分别殴打、恐吓,遭恐吓罪起诉。一审判无罪,台湾高等法院认定有恐吓事实,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全案定谳。
判决书指出,黄男与另一名曾姓男子在新北市芦洲区组成某宫庙阵头,但在民国102年11月间,他们不满范姓、林姓少年加入该阵头后,“未依约出阵头”且有意退出,为达威慑成员不得退出并依约参与阵头,黄、曾伙同其他少年堵人。
曾男在芦洲区中正路底旁巷子,指示谢姓等4名少年,徒手殴打范姓少年,黄男也徒手殴打林姓少年;曾男对范姓少年说,“你为何要退出阵头,这样让我很没有面子,你被打不能怪我”。
黄男也对林姓少年说,“为什么要骗他,让他很漏气”等语,暗指若离开阵头且未再依约出阵,将会被打。
范姓少年心生畏惧,虽然事后向警方报警,但他与林姓少年对于被殴打的部分,未提出伤害告诉。
新北地方法院对于黄男涉及恐吓危害安全部分,认为无意加害范姓、林姓少年,因此判黄无罪,曾男经法院另行通缉;检察官收到判决书后提起上诉。
二审高院法官参阅相关证人证词,认为黄男说的那些话,客观上寓有范姓、林姓少年如了解离开该阵头且未再依约出阵,将继续遭到殴打,使其等心生恐惧,属于恶害之通知,为恐吓危害安全犯行。
法官考量黄男犯后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及其犯罪的动机、目的等情况,量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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