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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表)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02-25 09:43:04

修改前:第二章一般程序第一节受理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二)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

 修改前: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三节 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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