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
一、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两项分别作为该款第(三)、(四)项:(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
一、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两项分别作为该款第(三)、(四)项:“(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二、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增加两项分别作为该款第(三)、(四)项:“(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三、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为被中止审查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进行复核。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恢复审查。未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终止审查。”
本决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