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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生子 被判离婚损害赔偿金

作者:胡显斌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6-11-30 13:00:00

近日,彭水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原告任某发诉称,与被告谢某芳在婚姻关系初期夫妻感情本就一般,在一起生活的过程中,被告以种种理由多次与原告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越发不和。后来,被告经常外出不回家。经原告...

近日,彭水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原告任某发诉称,与被告谢某芳在婚姻关系初期夫妻感情本就一般,在一起生活的过程中,被告以种种理由多次与原告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越发不和。后来,被告经常外出不回家。经原告了解,被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瞒着原告竟与他人同居生活,并私自生育了一个男孩,取名任某意,上述事实经DNA亲子鉴定证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伤透了原告的心,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已无法生活下去了,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被告谢某芳辩称,同意离婚。对于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并由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的离婚损害赔偿金不应该得到支持,被告不具有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侵权行为。原告在夫妻生活中也有过错,被告不是私自生育任某意的,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的家庭暴力,并不是被告与他人同居。原告殴打被告,被告要求原告赔偿三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本次诉讼前,双方均提起过针对对方的离婚诉讼,且审理中被告也同意离婚,故可见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至于任某意,原告否认系其子,且原告已出示了任某意非原告亲生子的证据,被告又未举证任某意系原告之子的证据,且被告拒不做亲子鉴定,故本院推定任某意非原告亲生子。原告对任某意无抚养之义务,任某意应当由被告自行抚养,原告可不必支付抚养费。被告与他人婚外生子,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的经济情况等情节,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6 000元。被告陈述原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被告仅出示了其受伤的照片,原告否认被告之伤系其殴打所致,被告未出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伤系原告所致,故本院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赔偿金三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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