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审结 赔偿环境修复费
今天(2月20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三被告经调解赔偿环境修复费用8万余元。据悉,这是浙江省法院审结的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诉称,2016年3月,被告新昌...
今天(2月20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三被告经调解赔偿环境修复费用8万余元。据悉,这是浙江省法院审结的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原告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诉称,2016年3月,被告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将造桥工程发包给被告吕某进行施工作业,后者在挖桥墩基础坑时造成污水管道断裂,含油废水进入拔茅大坑内桥墩基础坑中。而此时二被告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含油废水汇入新昌江,造成拔茅大坑河道和新昌江局部受到污染。
这些含油废水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原来,被告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的员工在下班后经常将废淬火油偷倒进入污水管网中。
经鉴定,该事件造成拔茅大坑管道破裂处到新昌江城北大桥石油类和COD不同程度的超标:油类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的32.6~513倍,COD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的0.28~37.9倍(冷湖拦水坝执行Ⅱ类标准),造成相关河段的水生态环境严重受损,且无法通过现场修复工程达到完全恢复。
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因含油废水泄漏造成新昌江局部污染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等共计80750元。修复费用将全部打入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户,采用专款专用的方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改善。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新昌县两家公司的代理人均当庭表示已停止相关污染行为,并对原告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所提出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签署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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