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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两村民盗伐林木分别受到刑罚惩处

作者:李芬 张洪安 来源:云南法院网 2017-02-17 20:20:36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件盗伐林木案,涉案的村民骆某甲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骆某乙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微型车一辆、手锯二把。法院审理查明,...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件盗伐林木案,涉案的村民骆某甲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骆某乙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微型车一辆、手锯二把。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系姚安县某乡镇同村同组彝族农民,2016年6月间两人经商议先后两次盗伐该县另一乡镇某村委会云南松6株,并运到该县龙岗木材市场出售,经鉴定,所盗伐林木活立木材积合计4立方米。2016年7月3日晚,被告人骆某甲又与骆某丙(另处)、骆某丁到该县另一乡镇某村委会盗伐云南松3株,并运到该县龙岗木材市场出售,经鉴定,所盗伐林木活立木材积1.8立方米。三次作案的工具(微型车一辆)、手锯二把相同、作案地点均系同一村委会、林木的买主相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法规,结伙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案发后其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姚安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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