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连假 7日犹豫期该怎么算 社会与法
许多消费者会利用农历春节前夕上网购物,但如果在连假期间后悔,想向业者提出解约,深恐年假过后已超过7日犹豫期间,如何计算犹豫期间?且让消保官告诉你。新北市法制局消保提醒消费者,如果在农历春节期间透过网络购...
许多消费者会利用农历春节前夕上网购物,但如果在连假期间后悔,想向业者提出解约,深恐年假过后已超过7日犹豫期间,如何计算犹豫期间?且让消保官告诉你。
新北市法制局消保提醒消费者,如果在农历春节期间透过网络购物、电视购物、杂志目录或访问交易等方式消费,可在收受商品后7日内,无须说明理由即可向企业经营者请求解除契约,如第7日为国定假日,将可顺延至正常上班第1日,即使业者在过年期间正常营业,也同样适用。
消保官说明,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通讯交易或访问交易的消费者,得于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7日内,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对价。
至于7日的计算,依民法第120条第2项规定,以日定期间者,其始日不算入,又依民法第122条规定,如果应为意思表示期间之末日为休息日时,应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也就是说应以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第2天开始起算第1天,如果第7天是国定假日,可顺延到假期后第1个上班日为行使特殊解约权的最后1天。
举例来说,消费者在1月20日于购物网站下单,1月24日收到商品,7日犹豫期间应从1月25日起算第1天,第7天为1月31日,但因1月31日仍为国定假日,2月1日也是春节假日,所以7日犹豫期的最后1天应顺延到2月2日,也就是说消费者最迟应该在2月2日提出解约之书面或寄回商品。
消保官进一步补充,消费者如果发现业者未曾提供“消费者得依消保法第19条解除契约之行使期限及方式”等相关资讯的话,犹豫期间将改从业者提供解约相关资讯的次日起算7天。
但也不是无限制延长下去,如果距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第2天起算已超过4个月的话,契约解除权就消灭。
此外,通讯交易有所谓合理例外情事,如易于腐败、保存期限较短或解约时即将逾期之商品,依消费者要求所为之订制化给付、报纸、期刊或杂志、经消费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电脑软件、经消费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之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数位内容或一经提供即为完成之线上服务、已拆封之个人卫生用品及国际航空客运服务等。
业者都应清楚说明此类商品不适用7日特殊解约权,消费者透过网络购买此类商品时,因此应格外谨慎。
消保官强调,进行通讯交易或访问交易的消费者若要行使解约权,依法应寄回商品或以“书面”(如存证信函)为之,但不少消费者却只用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提出,可能会因为不符合法定要件或举证不易而遭到业者刁难。
此外,也有从事访问交易的美容业者曾主张过年期间仍正常营业,不得顺延至春节假期过后的上班第1日,消保官表示这种说法在法律上并不成立,建议消费者依法争取权益。消费者春节期间如遇消费争议,仍 可拨打1950全国消费者服务专线寻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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