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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大*侵案判3年半 法院认定*侵未遂 社会与法

作者:洛洛 来源:雅墨 2017-01-26 20:00:44

辅大心理系*侵案,虽然被告王姓学生始终否认犯罪,但新北地方法院根据多名证人证词,以及相关鉴识报告,认定王男涉及乘机*侵未遂罪,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诉。新北地院指出,王男为被害女子的直属学弟,...

辅大心理系*侵案,虽然被告王姓学生始终否认犯罪,但新北地方法院根据多名证人证词,以及相关鉴识报告,认定王男涉及乘机*侵未遂罪,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诉。

新北地院指出,王男为被害女子的直属学弟,他于民国104年6月27日晚间参加校区内的毕业聚会,第二天凌晨3时半左右,陪同醉酒的被害女子到一楼电梯旁走廊不容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脱掉自己及被害人下半身衣物,并将自己身体压在被害人身上。

判决表示,王男正要*侵之际,被害人男友从租屋处沿途寻找而来,听到疑似男子*交的喘息声,男友奔跑过去,王男因听闻有人靠近,赶紧起身穿起裤子,而未能对被害人*交得逞。

根据证人描述,被害女子离开毕业聚会现场时,已意识不清;被害人男友则证称,第一时间看到女友时,女友下半身赤*趴卧在1楼走廊地板上,陆续下楼抵达现场3人也都目睹被害人毫无意识、昏睡在地上。

判决表示,被害人意识模糊过程中,感觉有重物压在其身上。而她已经处于昏睡状态,应无意识及余力自行脱掉牛仔短裤、内裤,因此可以认定是唯一同时在场的王男将被害人裤子褪去。

另外,被害人男友赶抵现场时,王男正背对着他拉起内裤、外裤。另一名证人也证称到场时被告外裤未穿上。而被害人外**棉棒检体送验结果,检出王男DNA。

法院指出,王男褪去被害人及自己内、外裤,并碰触被害人外**的客观事实,可以认定王男基于乘机*交的犯意而着手为*交行为。

王男在庭讯时,虽辩称他对于案发过程均因醉酒而不记得,但法院依照证人证词及监视器画面,认为他当时意识状态正常,而不予采信。

法院表示,王男的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创至巨,且他犯罪后自始否认犯行,对案发经过一概辩称因醉酒而不记得,试图卸责,迄今未向被害人道歉,甚至曾出言阻止电召救护车将被害人送医,犯后态度恶劣,但考量王男无前科等,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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