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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被判十倍赔偿

作者:许晓晨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7-01-20 10:40:36

因认为超市公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过期食品,消费者杨某将某大型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一赔十。近日,北京二中院终审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2016年8月23日,杨某在超市购买了一桶啤酒,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10日...

因认为超市公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过期食品,消费者杨某将某大型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一赔十。近日,北京二中院终审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8月23日,杨某在超市购买了一桶啤酒,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10日,保质期至2016年8月10日。后杨某提交一张购物凭证和啤酒的空啤酒桶,依据《中国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要求超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退货。超市认为该购物小票容易作假,不能确定系由其出具;且该类商品系非特定物,各大商场超市均有售,不能确定杨某的啤酒系其销售。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超市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提交的购物小票和啤酒桶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其与超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啤酒的保质期截止至2016年8月10日,而杨某于2016年8月23日在超市购得。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已构成根本违约。超市主张啤酒并非其销售,但就该推测未能提供任何反证。杨某要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官提示:

超市作为销售方,理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负有责任。该案提示各大型超市应加强管理工作,多数消费者选择大型超市亦是出于对超市作为销售者的信任,因而超市更应严格审查在售商品,对于过期商品及时下架处理,既是防止自身损失的扩大,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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