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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妇路边打草掉水沟 村委会“未警示”担次责

作者:陈自喜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7-01-20 09:45:44

五十多岁的农村老妇为了给圈养的牲畜打草,不慎连车带人掉进了村道路旁边的排水沟里。认为村委会对该村管理的排水沟没有尽到安全警示义务的她将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要二十五万余元经济损失。近日,房山法院审理此案,认...

五十多岁的农村老妇为了给圈养的牲畜打草,不慎连车带人掉进了村道路旁边的排水沟里。认为村委会对该村管理的排水沟没有尽到安全警示义务的她将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要二十五万余元经济损失。近日,房山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村委会因为没有在排水沟前设立相应的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承担此次事故30%的赔偿责任。

据悉,2014年7月份的一天,已经五十多岁的李大娘骑电动三轮车来到离家不远的排水沟附近为家里圈养的牲畜打草。在回家的过程中,因为血压突然发生变化,李大娘一个不稳连人带车一起掉进了排水沟内。事发后,附近的村民拨打“120“,李大娘被救护车送进了医院。经医院诊断,李大娘“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前皮肤挫伤、右下肢静脉血栓”,住院治疗二十余天,其身上佩戴的玉佩也毁坏。认为认为村委会对该村管理的排水沟没有尽到安全警示义务的李大娘将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要二十五万余元经济损失。

对于李大娘的诉讼请求,村委会非常不理解,也不同意赔偿。村委会认为李大娘身体所受损害非自己所为,是因为自己血压不稳等自身身体原因造成;其次,村委会在排水沟附近已经设立了阻止行杆,禁止通行,李大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掉入沟内应自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大娘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血压不正常掉入沟内,其应对事件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被告村委会没有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村民通行道旁的排水沟周围设立相应的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其应对事件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酌定原告的责任比例为70%,被告的责任比例为30%。依据法律规定,本院经过核算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二十一万六千九百余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村委会赔偿李大娘六万八千余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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