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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开出首份执行案件委托调查令效果初显

作者:唐攀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6-11-30 11:00:00

近日,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浩某规划建筑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某设计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某开发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申请,江津法院开出首...

近日,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浩某规划建筑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某设计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某开发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申请,江津法院开出首份执行案件委托调查令,在查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后成功采取查封措施,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浩某设计公司与千某开发公司签订《园林景观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千某开发公司将该工程的园林景观交给浩某设计公司设计,总设计费90万元。合同签订后,浩某设计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千某开发公司却仅支付了55万元设计费,尚欠35万元未支付。千某开发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千某开发公司向原告浩某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35万元。后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采取了“四查”措施,但因被执行人千某开发公司系外地企业,通过法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时陷入僵局。2016年9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执行案件委托调查令实施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审核签发执行案件委托调查令。2017年1月,依据相关规定,经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申请,江津法院在审查代理律师的资质和申请调查事项后签发了首份执行案件委托调查令。代理律师遂持令前往贵州省习水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成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30套房屋。目前,根据反馈结果,承办法官已及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查封,正有序推进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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