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取诈骗款分成牟利 构成共同犯罪被判徒刑
俗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湖南临武籍男子汪某某和吴某某为了快速致富,不努力工作挣钱而是搞起了旁门左道,专门去帮人提取诈骗款,并从中提成牟利,最终因犯诈骗罪被判刑。日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
俗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湖南临武籍男子汪某某和吴某某为了快速致富,不努力工作挣钱而是搞起了旁门左道,专门去帮人提取诈骗款,并从中提成牟利,最终因犯诈骗罪被判刑。日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吴甲(在逃)是打工相识的朋友,三人经常一起商量着快速致富的“窍门”。一次和网友聊天过程中,吴某某得知帮诈骗团伙取款可以抽提成,吴某某顿时觉得发现了商机,后和汪某某、吴甲一起商量,三人决定结伙去帮助诈骗团伙进行取款。为保证自己的安全,三人办理了不记名的手机号码,并发布到网上,等诈骗的人联系到其三人。后被告人汪某某与吴甲还在网上购买银行卡,将银行卡卡号发给上线诈骗的人,上线骗到钱后就由吴某某进行取款,其三人留出分成从银行取出诈骗总额的10%,另外90%诈骗款由被告人汪某某和吴甲通过银行汇款给上线。被告人汪某某与吴甲每人分赃各4%,吴某某分2%。被告人汪某某伙同吴某某,乘坐吴甲驾驶的汽车先后到福建龙岩、漳平市、泉州、三明等各县市流窜作案,每到一个地方便在当地住宿,其三人一旦接到上线诈骗人的指示,吴某某就到就近银行,操作将所有银行卡内诈骗的钱全部取完。期间,汪某某诈骗他人人民币63500元,吴某某诈骗他人人民币1276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象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为诈骗团伙支取诈骗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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