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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养殖需尽到管理人责任双江首起“野蜂”伤人案调解结案

作者:杨锁梅 来源:云南法院网 2017-01-09 06:50:48

近日,双江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因饲养葫芦蜂造成他人损害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恢复睦邻友好。2016年10月26日,原告康某的两个孩子到房屋后的路边玩耍,被李某甲从山野转移回家饲养的葫芦蜂围蛰,康某为...

近日,双江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因饲养葫芦蜂造成他人损害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恢复睦邻友好。

2016年10月26日,原告康某的两个孩子到房屋后的路边玩耍,被李某甲从山野转移回家饲养的葫芦蜂围蛰,康某为救其子,也被葫芦蜂蛰伤,其中,次子罗某伤情严重至昏厥。三人被送往双江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仅医疗费用即高达5000多元。加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费用,原告请求赔偿总额近万元。经查实,被告李某甲于2016年8月26日已将其饲养的葫芦蜂卖给被告李某乙,故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申请追加李某乙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开庭审理,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李某乙赔偿了原告三人医疗费用。

法官寄语:葫芦蜂等野生动物具有较好的市场,故人们往往不顾及饲养中的高度风险而冒险饲养,致使在饲养过程中,对自己及他人安全存在较大的风险,致使事故的频繁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准备对高危动物加以饲养时,应该多加考虑饲养过程中存在的高风险,不要因眼前的小利益而造成更多的损失,同时也给别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作者单位:双江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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