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不还为骗财,合同诈骗落法网
到租车行租车后玩“失踪”,潜逃一年多被抓获,12月27日,宾川法院对陈某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富与宾川县某租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
到租车行租车后玩“失踪”,潜逃一年多被抓获,12月27日,宾川法院对陈某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富与宾川县某租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300元/天的价格租用李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6132元的黑*东南牌轿车一辆,支付了部分租车费用后,陈某富将该车开到昆明,于2014年11月22日向云南久熙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将向李某某租用的东南牌轿车留置在云南久熙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富未将车辆情况告知租车行,变更联系方式后下落不明。车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12日在昆明市将陈某富抓获。2016年7月6日,车主李某某支付给云南久熙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0000元后,将其所有的黑*东南牌轿车赎回。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富曾因犯抢劫罪、强*罪于2003年6月22日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0年7月27日减刑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车辆被追回并返还失主,减少了失主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履行合同当以诚信为基,被告人陈某富签订合同企图骗财,最终落入法网,再受牢狱之苦。
(作者单位:宾川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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