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宿州市埇桥区试行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法制先锋]

作者:小柯 来源:好玩网 2017-01-07 09:39:39

宿州市埇桥区近日出台《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形成全社会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据宿州新闻网报道,宿州市埇桥区近日出台《社会法人失信行为...

宿州市埇桥区近日出台《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形成全社会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据宿州新闻网报道,宿州市埇桥区近日出台《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形成全社会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该细则所指社会法人是指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该区成立信用办,负责组织推动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实施联合惩戒的社会法人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融资、纳税、资质资格评定、工程质量、产品和服务质量、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等方面的失信记录。各相关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和本行业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并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及时将社会法人失信信息准确、完整地记入本机构信息系统,并进行归集整合,实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

该细则规定社会法人失信行为是指社会法人经行政管理机构依法认定的下列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区级以上商务、税务、市场监管、质检、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安全监管等部门列入“黑名单”的;被环保部门列为环保警示和环保不良等级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进行认定的行政管理机构,要通过自身信息系统和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及时交换发布失信信息。行政管理机构应查询社会法人失信信息,并根据各自管理职能,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对具有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行政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将失信社会法人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管理;不授予或撤销失信社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的荣誉;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在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方面予以限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针对重点领域和行业失信行为签订的部门间联合惩戒备忘录,由相关主管部门和信用办共同牵头组织实施,各参与部门按照规定对失信社会法人执行联合惩戒。

行政管理机构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通过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督促社会法人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帮助社会法人重塑诚信形象。社会法人可凭有效证件查询其信用记录,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社会法人信用记录。社会法人发生失信行为,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失信行为认定机构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失信修复由认定机构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决定是否准予信用修复。对已完成失信行为修复的,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减轻、免予或终止相关惩戒,并在相应信用记录上予以注明。

上一篇 下一篇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