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拥挤引纠纷 男子伤人*命被判刑九年
王某在早高峰地铁上因车厢内拥挤与陈某发生争执,后将对方拽下车厢,用手殴打对方头面部,继而将其摔倒在地,造成陈某颅脑损伤死亡。一审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9年后,王某提出上诉,称被害人因地面光滑摔倒致死。北京晨...
王某在早高峰地铁上因车厢内拥挤与陈某发生争执,后将对方拽下车厢,用手殴打对方头面部,继而将其摔倒在地,造成陈某颅脑损伤死亡。一审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9年后,王某提出上诉,称被害人因地面光滑摔倒致死。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地铁拥挤引发纠纷
46岁的王某和同龄的陈某每天都乘坐地铁上下班。2015年7月9日8点多,二人在乘坐地铁2号线时,因车厢内拥挤发生争执。当地铁列车行至北京站停车后,王某将陈某拽下车厢。在北京站站台南侧西数第七至第八根石柱间,王某用手对陈某头面部进行殴打,后把对方抵在石柱上,继而将其摔倒在地,造成陈某头部着地受伤。
案发后,王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陈某送至医院抢救并拨打报警电话。当天,王某被抓获。同月11日,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符合摔伤头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后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案件审理中,王某一次*赔偿了陈某家属35万元。
一审从轻判处9年
据王某说,当天早上7点50分左右,他从宣武门坐地铁2号线,准备到建国门换乘1号线到国贸上班。因车厢内比较挤,他在列车即将到达北京站时提前往外换。当他挤过一个中年男子时候,对方打了他一拳。
“我急了,车门开启后,就拽着那名男子的脖领子往车厢外拉,把他拉到站台上。”王某说,在拉的过程中,对方用手打他,他也打了对方左脸一拳,两人相互撕扯起来。
之后,王某揪着陈某的脖领子把其顶在站台的大柱子上,双手抓着对方脖领子往自己身体的右侧一甩,陈某就直接仰面摔倒在地上了。王某见陈某倒地后不动,就走过去询问,并将对方扶起靠着柱子坐着。感觉不对劲的王某用手机拨打了120并找站台服务人员帮忙,将陈某扶到地铁站员工休息室。急救医生赶到后,将陈某抬到救护车上。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王某系自首,犯罪后积极抢救并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一审从轻判处其9年徒刑。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王某上诉表示,他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被害人因地面光滑摔倒,他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量刑过重。辩护人指出,王某对被害人是“甩”而不是“摔”,因此他的行为适用过失致死罪。王某犯罪手段并不残忍,不是预谋犯罪,认罪态度好,建议二审改判。
检方则认为,王某将被害人拽出车厢后使用拳头进行殴打,后用手拽住对方衣领将其往大理石柱子上磕、又将其摔倒,使其后脑与地铁站大理石地面在没有任何缓冲的情况下直接接触,直至被害人倒地不起,王某的伤害行为才停止,与一般的推搡行为有本质区别。王某作为成年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受伤的后果是明知、可以预见的,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态,亦不是意外事件。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不论王某对被害人是“甩”还是“摔”,均系王某的主动行为。被害人因之倒地伤及头部,导致被害人因颅脑损伤死亡结果的发生,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对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据此,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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