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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调高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 [法制先锋]

作者:伊文 来源:好玩网 2017-01-05 09:20:08

近日,经江西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调整2016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其中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增加160-190元不等,因工致残职工分三档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近日,经江西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调整2016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其中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增加160-190元不等,因工致残职工分三档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记者陶望平实习生黄攀)近日,经江西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调整2016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其中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增加160-190元不等,因工致残职工分三档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本次调整对象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按规定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据介绍,一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5元。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5元。如因工死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213元/月。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则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16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低于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160元的,补足差额至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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