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肆意发布不良信息 法院判决侵犯公司名誉权担责
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服务公司本是合作关系,但在合作过程中被告公司经理马某多次在备注名为服务公司的微信圈中肆意散布原告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合格、服务质量差等相关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
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服务公司本是合作关系,但在合作过程中被告公司经理马某多次在备注名为服务公司的微信圈中肆意散布原告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合格、服务质量差等相关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至延庆法院追究被告责任。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诉称,2015年7月20日原告授权被告销售其生产的地暖和墙暖。但被告不守约定,造成客户不满;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非但不改,反而在朋友圈中散布谣言、恶意中伤原告的产品与服务,并每天转发该信息。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被告发出警告,但被告仍在微信上对原告造谣污蔑,致使原告的产品在当地销量大降、利润大减。
被告辩称,原告的产品不合格,被告作为其代理商,有义务监督和保证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告知朋友不要上当受骗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之一,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另外,被告的职员马某在朋友圈发相关信息属个人行为,被告并不知情,如果侵权成立,马某应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他人就其品*、德行、名声、信誉的社会评价。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伤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在答辩时认可马某发布的微信内容系为公司发布,辩论时又称是马某个人行为,该辩解前后矛盾;且通过微信备注名及相关内容,足以认定该微信内容为被告发布。原被告因合作发生纠纷,被告应通过合法途径理*处理,但被告通过微信肆意发布有损原告产品的信息,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誉,且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即时将微信中涉及原告产品的信息全部删除,同时在该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关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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