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拟增老年人活动中心
19日上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审稿规定,将“老年人活动中心”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范围。根据草案说明,相比二审稿,三审稿改动幅度较小。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了公共...
19日上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审稿规定,将“老年人活动中心”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范围。
根据草案说明,相比二审稿,三审稿改动幅度较小。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立法目的。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还应当体现文化自信,建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相应规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利用我国参加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中华优秀文化对外传播。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共文化设施的范围。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公共文化设施中增加“老年人活动中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建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二款对公共文化设施的重建、改建做了规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当要求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筑面积、设施配置等标准不得降低。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全国人**律委员会表示,本次草案修改回应社会关切,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具有较强的针对*和可行*,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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