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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相撞划分责任赔偿

作者:李芬 杨雪 来源:云南法院网 2016-12-16 17:45:22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经过庭审和质证,法院根据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的责任划分依法作出判决后,双方未提出上诉,服...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经过庭审和质证,法院根据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的责任划分依法作出判决后,双方未提出上诉,服判息诉,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官公平公正审理,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与履行化解民事纠纷工作职责溶为一体的思想境界。

2013年12月25日,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姚安县城驶往白龙寺村,在行驶至某路段时,陈某某驾车掉头过程中,所驾车辆与对向驶来由原告庞某某(反诉被告)醉酒后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庞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庞某某被送到县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粗隆下骨折、右侧肋骨第3—7肋骨骨折、右膝部挫裂伤。前后两次住院、门诊治疗,支出住院、门诊费用28711.8元,经司法鉴定损伤达九级伤残壹处、十级伤残壹处。陈某某被送到县医院后转州医院治疗,诊断为:第二颈椎骨折、寰枢关节半脱位等损伤,共支出住院、门诊费用14583.71元。

陈某某提出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庞某某诉请赔偿其医药费损失以及按餐饮业计算误工、住院伙食补助按100元/天计算、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庭审和法律文书中,法官作了详细的释理释法,支持的部分作了明确,不支持的部分作了理由说明。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反诉被告)庞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149204.26元、被告陈某某(反诉原告)的费用合计109615.31元,双方款项相互折抵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赔偿庞某某111222.36元,由庞某某赔偿陈某某46523.94元,限期履行。

(作者单位:姚安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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