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施工警示不全 致车翻人伤应担责
近日,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文华诉云南某交通工程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从而使这起历时一年多的责任纠份划上了圆满句号。法院审理查明,云南某交通工程公司在楚南一级路...
近日,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文华诉云南某交通工程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从而使这起历时一年多的责任纠份划上了圆满句号。
法院审理查明,云南某交通工程公司在楚南一级路上施工的路段与320国道交叉重叠,致路面坑洼不平,施工警示标志只在东边设置、西边未设置。2015年5月31日17时许,郑文华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帽)从南华县城回家,自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时摩托车侧翻受伤及车辆受损。郑文华受伤后两次到楚雄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3天,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郑文华起诉要求云南某交通工程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期医疗费及摩托车修理费等损失1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云南某交通工程公司在楚南一级路上施工,仅在施工的一端(东边)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在施工的另一端(西边)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全措施不到位,是原告郑文华骑摩托车路过该路段时侧翻致伤及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被告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原告在驾驶摩托车行驶中未戴安全帽,违反安全驾驶义务,导致了严重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南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期医疗费及摩托车修理费等损失19万余元,由被告云南某交通工程公司按70%的责任比例赔付原告郑文华13万余元;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宣判后,被告云南某交通工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楚雄州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郑文华诉云南某交通工程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了驳回云南某交通工程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作者单位:南华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