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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中院成功调处一起宾馆遇害告宾馆纠纷

作者:区鸿雁 来源:云南法院网 2016-11-26 16:45:13

“谢谢法官,为我儿子讨了个说法。”11月23日,接过法官递过来的8万元现金,60岁的的王大妈夫妻似乎还有些不相信手中的钱是真的。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5年2月12日,王大妈的儿子小刘在未进行身份登记的情况下,通过...

“谢谢法官,为我儿子讨了个说法。”11月23日,接过法官递过来的8万元现金,60岁的的王大妈夫妻似乎还有些不相信手中的钱是真的。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2015年2月12日,王大妈的儿子小刘在未进行身份登记的情况下,通过在一家宾馆工作的熟人开房入住该宾馆。次日凌晨7时左右,侯某因怀疑妻子与小刘有不正当关系,到小刘入住宾馆找小刘质问。吵打过程中,侯某用随身携带的摩托车U型锁将小刘的头面部、胸背部及四肢等部位打伤。后宾馆工作人员报案并将小刘送往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小刘于当天转院至曲靖治疗,并于2015年2月1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期间支付医疗费4.6万余元,死亡后支付尸体清洗、更衣等费1060元。经鉴定,小刘系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10月15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侯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进行了审理中,小刘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侯某家属自愿赔偿10万余元,并当庭履行。小刘的亲属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侯某的附带民事诉讼。

“小刘入住时没有登记就办理了入住手续,罪犯携带凶器进入宾馆没有人过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今年7月,受害人小刘刚满1岁的儿子及步入老年的父母经多次与宾馆交涉无果,一纸诉状将小刘入住宾馆告进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在小刘入住时未进行登记,侯某擅自进入宾馆并上楼的过程中未履行相应的询问,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小刘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侯某作为导致小刘死亡后果的直接侵权人,在刑事部分审理阶段已通过协议方式进行了足额赔偿,宾馆依法不应当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宾馆辩解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也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小王亲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小王亲属以一审认定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侯某已足额赔偿不当,应判决宾馆按侵权责任法规定予以赔偿,不能因为第三人承担了赔偿责任而免除(宾馆)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案件迅速转至曲靖中院少年庭法官吴兴媛手上。11月23日,经庭前多次沟通说劝,小王亲属与宾馆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宾馆一次*赔偿小王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8万元。

(作者单位: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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