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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因无钱上网持刀抢劫受到刑罚惩处

作者:李芬 张洪安 来源:云南法院网 2016-11-23 22:05:09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件抢劫案件。2000年底出生的未成年人官某某因无钱上网,持刀抢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依法没收。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件抢劫案件。2000年底出生的未成年人官某某因无钱上网,持刀抢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依法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晚,被告人官某某因无钱上网,遂携带西瓜刀窜至姚安县栋川镇梅葛广场附近侍机实施抢劫,22时24分许,被告人官某某见到被害人刘某某在梅葛广场独自行走,便尾随持刀抢走皮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86.4元、金立牌手机一部、以及农行卡、社保卡、就餐卡各一张。经鉴定被抢的皮包价值人民币72元,手机价值1599.2元。案发后,被抢皮包一个、人民币39.4元、金立牌手机一部以及农行卡、社保卡、就餐卡各一张已被追缴并发还了被害人刘某某。

审理中,被告人官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官某某犯罪时未满15周岁,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和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姚安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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