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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组装销售假冒“嘉陵”“宗申”牌摩托车套缸获刑

作者:屈冬梅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1:00:00

假冒“嘉陵”、“宗申”注册商标标识,生产组装销售摩托车套缸,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假冒“嘉陵”、“宗申”注册商标标识,生产组装销售摩托车套缸,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罗某与北碚某印刷厂(后更名为某包装厂)的贾某共谋,被告人罗某提供带有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宗申”注册商标标识和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嘉陵工业”注册商标标识的摩托车套缸包装样盒,以支付报酬的方式,让贾某为其仿造生产印有“嘉陵”、“宗申”注册商标标识的摩托车套缸包装盒4.4万余件,以便其实现通过销售假冒“嘉陵”、“宗申”注册商标摩托车套缸非法牟利的目的。

被告人罗某自2012年即雇佣被告人彭某为其生产摩托车套缸配件并销售,被告人彭某在主观明知未获得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接受被告人罗某的安排,于2013年3月至7月,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外滩摩托车配件市场,负责粘打虚假标签,使用自身生产的或者从他处购买的无牌配件,组装成假冒“嘉陵”、“宗申”注册商标的各种型号的摩托车套缸,并配装印有“嘉陵”“宗申”商标标识的套缸外包装盒,后通过物流公司等予以发货销售。

经查证,被告人罗某、彭某等将上述生产的假冒“宗申”、“嘉陵”品牌摩托车套缸非法销售给其下家王某等20人,总计销售金额50余万元。

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次日,被告人彭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彭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宗申”、“嘉陵”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组装销售摩托车套缸,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非法经营数额5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罗某、彭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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