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款先交房?开发商承认违约却拒绝赔偿 主张不足采信,法院依据法理判决被告该赔
按照交易习惯,在购房者付款当日或稍后几日,开发商即应出具发票,但在重庆市江津区某楼盘,开发商开票时间与购房者接房入住时间相隔数年。难以想象,在没有任何付款的前提下,开发商会把住宅交付给购房者。近日,重...
按照交易习惯,在购房者付款当日或稍后几日,开发商即应出具发票,但在重庆市江津区某楼盘,开发商开票时间与购房者接房入住时间相隔数年。难以想象,在没有任何付款的前提下,开发商会把住宅交付给购房者。近日,重庆市人民江津区法院在审理一系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时便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2016年3月,家住江津区的付某等人陆续来院起诉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因逾期交房、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等违约行为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该公司辩称,公司确实因逾期办理手续存在违约,但违约金计算是以已付购房款为基数,根据购房者发票显示,违约期间购房者并未实际付款,因此主张违约金的数额为零。
法院通过查阅证据发现,付某等人与开发商于2013年6月交付房屋,于2013年9月签订合同,于2015年出具发票收取房款,单从已有证据来看,双方确是按照“交付-签约-付款”这种“倒置”流程完成房屋交易。
对此,付某等人并不认同,表示早在2012年自己即向开发商付清了购房所需的各种款项。但由于相隔时间久远,付某等人只能拿出一些零星的付款凭据,并不能完全证明自己的说法。
针对上述问题,江津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方面,按照市场交易规则,除非双方有特殊的约定,通常只有付完全部房款才会交接房屋。因此,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实际付款时间应当是在交付房屋时间之前或当日而并非出具发票的时间,开发商主张与常理不符。另一方面,考虑到房地产企业比消费者掌握更多原始凭据、交易手续,由开发商举证更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综上,为更好地查清案件争议焦点,公正审理,法院限期要求开发商对发票时间即为付款时间的观点予以再次举证。
在规定期限内,开发商一直未能出示购房者实际付款的交易手续、流水或其他凭据。最终,江津法院对开发商以开票时间作为付款时间的主张不予采信,以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付款时间进行计算,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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