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精髓在于解释 [法制]
陈金钊教授等合着的《法律解释学》是一本专门论述法律解释的专着。法律解释首先是指司法解释或法官解释,立法解释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法律解释,即便是以解释的名义发布,其本质上还是立法。况且立法也较少解释法律,...
陈金钊教授等合着的《法律解释学》是一本专门论述法律解释的专着。法律解释首先是指司法解释或法官解释,立法解释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法律解释,即便是以解释的名义发布,其本质上还是立法。况且立法也较少解释法律,过多的立法解释实际上是违背立法与司法的分工的。
《法律解释学》共分十三章,大体可分为法律解释的基础、法律解释的内涵和法律解释的方法三部分。法律解释的基础就是指法律思维,法律思维这个词恐怕是被法学生们用烂了的一个词了,但何谓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如何区分于宗教思维、政治思维、金融思维等等这些思维,法律何以能独立为法律思维,而不再是日常思维?
陈金钊教授认为,法律思维一是指根据法律进行的思维,二是指法律人的职业思维。根据法律进行思维,并不是简单的依据法律条文进行思维,从思维的过程来看,还包括各种法律方法;从法学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来看,还应该包括建构法典的各种法学原理。
法律人的职业思维是从法律思维的主体进行的界定,就是说像律师那样思考,或者说想法官那样思考。
但律师与法官的思考方式还是有所区别的,这主要是由于律师与法官的职业追求的不同。实际上是根据法律进行思维的思考方式塑造了法律人的职业思维,而不是法律人的职业思维塑造了法律,只是由于律师与法官职业追求的不同而对根据法律进行思维采用不同的运用方式,才导致了律师和法官思维的一些不同特点。
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个人更倾向于法律思维是指法律人思考问题所依据的特殊前提,如宗教、政治、法律、文学等等,每一个知识领域都存在一些元命题,正是这些不同知识领域所依据的元命题的不同,区分了不同的知识领域,比如宗教的有神论、牺牲精神、对信仰的无限忠诚和对自我的渺小化,比如政治所追求的平衡、所追求的秩序,这些构成了宗教思维和政治思维思考的前提与限制,所有其他命题,均应从该种知识所具有的元命题生发。
思维方式是看待事物的角度、方式和方法,那么这些元命题就构成了看待事物的角度,看待事物的方式和方法是通用的,无非是线*思维和非线*思维两大类型。
但是,正是由于思考角度的不同,也即前提的不同,用同样的思维方法,得出的结论就是不同的,这种结论的不同就构成了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以及其他各种思维方式的不同。
对法律解释的内涵,陈金钊教授主要从法律解释者的立场,法律解释的独断*、明晰*、循环*、客观*、融贯*进行了分析。对法律解释的方法,则分别分析了文义解释、合宪*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逻辑解释、价值解释。这部分内容很多法学教材中也都有所涉及,但该书无疑更加深入,分析更加透彻,更加具备体系*。
正如作者在书中所言“法律解释学是一种实用*的学问”,是研究如何将固定的法律条文运用到纷繁复杂的法律实践中的学问。法律的制定不是仅仅为了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运用完善的法律体系去规制千头万绪的社会关系。
法律条文是为了适用,而适用则离不开法律解释。我们不可能奢望立法能够为每一个法律问题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条文,“具体可操作”本身都需要被解释。总会有法律现实超出立法的预设,所以才需要我们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律的解释也是法律的精髓所在。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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