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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转诊途中不治 护士被控伪证无罪 社会与法

作者:小唯 来源:雅墨 2016-11-02 07:31:56

纬来电视公司制作人徐治平2009年不适,从国泰内湖诊所“转诊”途中不治,一名护士因说词前后不一被起诉伪证,士林地院认为林女证词与巫姓医生有无过失没关,判无罪。徐治平当初因感不适、胸闷,由李姓同事陪同到国泰...

纬来电视公司制作人徐治平2009年不适,从国泰内湖诊所“转诊”途中不治,一名护士因说词前后不一被起诉伪证,士林地院认为林女证词与巫姓医生有无过失没关,判无罪。

徐治平当初因感不适、胸闷,由李姓同事陪同到国泰内湖诊所胸腔科就诊;巫姓医生在心电图检查后,研判疑似急*心肌梗塞,需转院治疗。建议到大安区的国泰综合医院,并告知坐计程车比较快;徐搭车途中突然抽搐,病情恶化,到达国泰总院时死亡。

巫姓医生事后被依业务过失致死罪起诉,士林地院认为徐当时能步行,巫也先开立硝酸甘油舌下锭给他,死亡是病情突发,不算医疗疏失,一、二审都判巫无罪。但民事部分巫被认定有过失,判赔徐家属307万元。

检方侦查时,林姓护士先证称“巫建议徐转诊三总,且欲打119叫救护车,徐不愿意而自行搭计程车”,后又称“巫建议搭计程车比较快”,被起诉涉伪证罪。

林女表示侦讯时说的话都实在,但已不记得作证内容;辩护律师称当时检察官音量高达8、90分贝,当事人被严厉的语气吓唬而受到惊吓,陈述不具任意*。

士院审理后认定,依医疗法规定,医生仅负有建议转诊义务,没规定医生有应建议或安排转诊医院、交通工具及随行人员的义务;紧急医疗救护法规范对象为医院,未及于基层诊所,巫没违反义务。合议庭认为林姓护士证词和巫有无过失认定无关,不足以影响裁判结果,不构成伪证。

对于被告指检察官“吓唬”,士检表示检察官侦讯时应语气恳切,反质疑“8、90分贝是如何测得?”林女说词反复是事实,不排除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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