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离婚案引热议 [哈哈镜]
2016年10月20日讯,本周二,王宝强马蓉离婚一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就在本月初,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婚姻一方在离婚期间转移隐藏财产将有可能被判净身出户的案例指导,让网友们纷纷热议:这个指导案例会...
2016年10月20日讯,本周二,王宝强马蓉离婚一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就在本月初,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婚姻一方在离婚期间转移隐藏财产将有可能被判净身出户的案例指导,让网友们纷纷热议:这个指导案例会不会被“宝马”离婚案所参考?
虽然我国不是一个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但多位家事审判法官、婚姻法律师向记者表示担忧:有指导案例和“宝马”离婚案在先,未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势必考验着法院在审理实践中对此的把握。
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66号具体内容是:雷某某(女)在与丈夫宋某某婚姻产生矛盾期间,将夫妻两人共同财产20余万元存款中的19.5万元转移至案外人名下。法院审理认为雷某某对于转移这一笔存款前后说法矛盾,认定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最终二审改判,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也就是说,在这一起案件中,雷某某少分了约3万元。
最高法发布该指导案例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其实《婚姻法》第47条早已对‘不分’做了规定,这个指导案例中讨论的问题之前也出现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法官杨磊向记者表示,发布这个案例,与王宝强的官司并没有关联*。但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发布,便格外引人注目。
实际上,66号指导案例并没有对转移婚前财产的当事人不分财产,而是对其转移的财产少分,也就不是净身出户。杨磊法官表示,案例的发布旨在给法院明确一个断案标准,指导法官更加积极主动地去适用《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对《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
“净身出户”不是一个法律观念。“不分”与“净身出户”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我这几年受理的案件中,有四五成当事人会提出对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但最终认定得很少。”杨磊法官称。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大多数只是判决略微少分、略加惩罚,真正判决净身出户的几乎没有。
2005年10月,市民张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在婚前购买一套婚房。两年后夫妻俩将婚房卖出,又于一年后在延庆县购置一套50平的房屋居住。随后,夫妻俩关系日益恶化,两人在2013年6月办理了离婚,但当时对房屋没有进行分割。4个月后,王女士背着张先生将房屋卖给他人得款85万元。认为前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给付房屋变卖款50万元。
但王女士在法庭上却称房屋是她自己买来给父母居住的,当时经过张先生的同意,并且购房款虽然来源卖婚房的钱,但属于她个人财产。
实际上,这套房屋一直登记在王女士的母亲徐某名下。徐某在庭上却说出了与女儿所述完全不同的“事实”:徐某称房屋是自己买的,买后暂时让女儿女婿居住,后来因为老伴生病需要医疗费,便将房屋卖了50万元。
显然,这对母女的说法明显存在矛盾之处。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女士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与其母徐某恶意串通,将夫妻共同房屋登记在徐某名下,离婚后不久即擅自将房屋变卖。该行为在*质上属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王女士对该85万元变卖款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最终,法院判处王女士、徐某连带给付张先生房屋变卖款47.5万元,也就是说王女士少分了10万元。
不服这样的判决,王女士与徐某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一中院认定二人存在恶意串通,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终审维持原判。
日前,家住石景山区的傅某将前妻吴某诉至法院,称对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利用其管理夫妻共同现金财产的便利,大额转移夫妻共同财产199余万元。
证据显示,从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止的6个月时间里,吴某从自己管理的两个银行账户中大额汇出钱款。傅某称,在不考虑信用卡开销的情况下,吴某共从两个账户中共转款199余万元。
对中信、招商两个银行账户中每笔钱的流出,吴某都做出了解释。大部分被她拿来购买理财产品、黄金和信用卡还款。至于这些理财产品和黄金,吴某称在两人离婚时已经进行了分割,傅某不得在离婚后再主张。
但法院在审理中,还是发现了两个银行账户中有几笔钱的流出,缺乏客观证据佐证。法院认为,吴某对此应该向傅某承担返还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酌定吴某向傅某返还29万元。
夫妻之间,被一方转移的不仅是钱款,还有贵重物品。
70后夫妻奇某与李某于去年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离婚。对房屋、汽车、家具家电及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分割上基本达成一致。当李某当庭提出,丈夫奇某在婚内与第三者同居,并将双方共有的莱卡M6、M8两台相机和4个镜头隐匿、转移给第三者,价值为7万元。
一开始,奇某否认相机和镜头在自己手上,认为它们在李某手上,李某应该给他折价款3.5万元。但后来又称相机与镜头是第三者的财产。显然,奇某的说法前后自相矛盾。据此,法院认定奇某隐藏、转移相机和镜头,按法律规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终,法院酌情确定莱卡相机及镜头归奇某所有,由他给付李某折价款6万元。
如何“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司法实践中,摆在所有家事审判法官面前的难题。
在66号指导案例中,为何雷某某的转移行为好界定?杨磊法官解释道:一是大额资产一次*转到案外人名下;二是雷某某在阐述转账的用途时,前后出现了比较矛盾的说法。“所以二审法院综合这两点,判了‘少分’,但在大部分案件中并不这么容易去认定。”
要想认定一方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首先要由当事人举证,如果当事人无法举证又符合法律上规定的由法院查证的情况,法院可以调查取证。“但法院有时候也无力,确实查不出来。”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更何况要求法官去当私家侦探,也太勉为其难了。
不同的财产类型对法院来说查找的难度也不一样。像房屋这种不动产,如果一方转移到案外人名下,“这种很好认定,因为不动产转移是有凭证的。”但存款就比较难了,“比如说一方取了1万元称自己消费了,我们很难认定为转移财产的行为。”杨磊法官说:“这中间存在灰*地带。”
还有一种难让法院认定的情况。“比如说家里的古董、金银首饰等动产,以前一直在家,离婚时却找不到了,双方互相指责是对方私藏了起来,这时候也难进一步查证。”杨磊法官说。
在很多离婚官司中,当事双方都会提出另一方转移财产,但事实并非如此。杨磊法官解释,这是因为当事人不了解,把正当的支出也理解为转移财产,比如给父母赡养费。“还有一些当事人只为在庭上发泄情绪,或是希望借此博得法官同情。”
“不分”并不意味着一方什么财产都拿不到。杨磊法官表示:“要保障一方的基本生活,这是法官在断案时都会酌情考虑。”即使夫妻双方签订“净身出户协议”,但法院会考虑至少保证净身出户一方的基本生存,会兼顾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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