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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偶变怨偶 互控不办结婚登记诉诸法院

作者:伊文 来源:雅墨 2016-10-19 12:44:29

王姓男子和廖姓女子订婚后宴客,但两人不愿办结婚登记,要求彼此返还订婚等支出费用。最高法院维持台中高分院见解,判双方都有过失,抵扣彼此费用后,廖女应还王男46万多元。判决书指出,具有高学历的王男与廖女,于...

王姓男子和廖姓女子订婚后宴客,但两人不愿办结婚登记,要求彼此返还订婚等支出费用。最高法院维持台中高分院见解,判双方都有过失,抵扣彼此费用后,廖女应还王男46万多元。

判决书指出,具有高学历的王男与廖女,于民国99年10月订婚,并于同年11月大宴宾客。婚礼后,王男在台北上班,只能利用周休二日到台中和廖女同居,但王男指控廖女不愿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百般推托甚至避不见面,要求廖女返还订婚和婚礼支出费用。

廖女则反控是王男以没时间、主管刁难不准请假等理由,不办理登记结婚,还说双方既然经结婚“何必在乎那张纸”,每次和他沟通,王男还要她多读佛书、转心念等语,而她也有支出订婚和婚礼的钱,王男也应还钱。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认为,王男和廖女都有相当智识,但举行婚宴后未能办妥结婚登记,乃因双方无法协商取得共识且互不退让、各执己见,是导致彼此迟迟不能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两造均有违反婚约的情事。

法官审酌双方支出费用后,判廖女应返还王男新台币99万多元费用,王男则应返还廖女53万余元,彼此费用相抵后,廖女应还王男46万多元。最高法院维持台中高分院见解,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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