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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单位环评现场撤案 环署拟修法规范

作者:阿呆 来源:雅墨 2016-10-14 18:49:50

“富安产业园区开发案环境影响说明书”在环评现场直接表示撤案。环保署副署长詹顺贵说,未来要修法避免再有开发单位以撤案来规避环评结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举行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第303次会议,当讨论到第4案富...

“富安产业园区开发案环境影响说明书”在环评现场直接表示撤案。环保署副署长詹顺贵说,未来要修法避免再有开发单位以撤案来规避环评结论。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举行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第303次会议,当讨论到第4案富安产业园区开发案环境影响说明书时,开发单位表示,由于开发案的土地还有纠纷没有解决,建请撤案,引起现场一片哗然。

对于撤案原因跟考量,开发单位不愿意对外说明,从台中上来的旁听民众则气愤表示,开发单位根本是耍人,要撤案为什么不提早通知。

环保署也坦言,这是首次遇到开发单位在环评大会现场表示撤案,过去如果开发单位要撤回开发案,都会以书面通知。

“富安产业园区开发案环境影响说明书”在初审会议时,环评委员认为此案开发地点有石虎、草鸮等保护动物,也有多种珍稀植物,因此建议不应予以开发。

环保署副署长詹顺贵说,过去就有许多因为被初审小组认定为不应开发的案子,用撤案来规避环评结论。未来,将会在修正环境影响评估法时增订条文,让初审结果就认定不应予开发的环评案件,可以适用环评法第14条第3项规定。

开发单位在原地点重新规划时,不得与主管机关原审查认定不应开发的理由抵触。也就是说,未来如果初审小组认为开发案不应开发,即使开发单位撤案重送,也不得有相同开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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