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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 腾冲法院判处拘役

作者:杨再艳 来源:云南法院网 2016-10-13 21:10:12

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宣判后,被告人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2016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到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滨河小区某家具店丁某租住的403房间门口,未经被害人...

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宣判后,被告人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2016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到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滨河小区某家具店丁某租住的403房间门口,未经被害人丁某同意,强行用脚将403房间门踢开闯入,并强行抓住被害人丁某双手与其说话,在被害人丁某大声叫喊之后被告人赵某离开403房间。当日被害人报案后,民警在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滨河小区某家具店307房间将被告人赵某抓获。法庭审理经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用脚踹开门,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对被告人赵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赵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对被告人赵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判后寄语: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是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理念,我国刑法亦对此作了明文规定。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精神城堡,其具有私人领域的属*,正如国外一政治家所说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生活受到干犹,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在法治社会中,法律 “允许”和“禁止”是我们每个人“可为”与“不可为”的标尺,任何人做事之前应冷静想一想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触犯法律,本案被告人赵某若在丁某不同意其进入丁某的房间时,不要故意强行进入,也就不会触犯国家法律。

(作者单位:腾冲市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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