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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贿条例》要入罪须证明公职人员受利益而影响决定

作者:阿朵 来源:网业电台 2016-10-11 12:08:26

前行政长官曾荫权被控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案件早上再在高等法院提讯。法官批准加控曾荫权一项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前廉署总调查主任、现在为执业大律师的查锡我表示,要证明公职人员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四条,...

前行政长官曾荫权被控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案件早上再在高等法院提讯。法官批准加控曾荫权一项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前廉署总调查主任、现在为执业大律师的查锡我表示,要证明公职人员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四条,便要有证据显示他曾经因为接受利益,影响公职中作出的决定。他认为较证明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困难。港**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则表示,要证明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只需证明被告违规收受利益,毋须证明他的公职行为因此受影响。

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四条,最高刑罚是监禁七年及罚款五十万元。查锡我表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是普通法,没有明文规定最高刑罚,不过据他观察,如果罪成,一般判刑通常介乎监禁三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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