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限购细则出台 有意思
昨天,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资料图)昨天,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住房限购细则。...
昨天,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资料图)
昨天,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住房限购细则。
通知规定,自2016年10月3日起,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已拥有3套住房的,暂停在本市部分区域(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向其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部分区域限购一套住房。
通知中指出,
解读:《通知》中所称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市区以及三县一市户籍的居民家庭,也就是说不止市区,包括章丘、济阳、平阴、商河在内的家庭,且包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
此外,驻济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提供军(警)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购房家庭全部成员相关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办理的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不动产登记、房改购房手续和二手房网上签约的住房套数为准。
通知明确规定,限购期间,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应提交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购房人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签署购房承诺。
对不符合限购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办理合同网签。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网签的,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将不予进行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出具《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并将信息反馈市城乡建设委。
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网签的,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将不予进行二手房网签合同备案。
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信息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购房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合同签订时间在2016年10月3日零时之前的,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解读:购房者10月3日之前未网签的,需要执行限购政策,若本地居民家庭已有住房(在市内六区)达到3套,则不能再办理网签了。
3日零时之后到7日《通知》下发之前,已网签的购房合同,开发商企业需通知购房人提交《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由开发企业到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认定,对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由开发企业汇总并于10月14日前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办理网签撤销手续。此外,市城乡建设委发布的紧急通知称,因购房人信息查询系统正在进行升级测试,暂停房企端口的商品房网签。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26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3日起,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已拥有3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暂停在本市部分区域(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下同)向其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部分区域限购一套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市区以及三县一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
二、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限购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限购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核查的配合工作。
三、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办理的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不动产登记、房改购房手续和二手房网上签约的住房套数为准。
四、限购期间,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应提交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购房人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见附件1),并签署购房承诺。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向购房人告知住房限购政策,核验购房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在《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中签署承诺,并将初验合格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录入房地产信息系统,在系统中提交限购查询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购房人委托,携带购房人相关资料,到市房屋档案馆申请核实购房家庭住房情况。市房屋档案馆通过建委、房管、国土、公安、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购房人相关信息后,将核实结果在系统中进行反馈。购房人相关资料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由市房屋档案馆留存。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市房屋档案馆反馈结果办理合同网签,对不符合限购条件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购房人。
六、购房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二手房买卖的,可参照前条办事流程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查询购房家庭拥有住房情况。对于符合购房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并将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复印件,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等证明材料,提交市房屋档案馆留存。
二手房买卖当事人自行交易的,由当事人参照前条提交资料申请办理住房信息查询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
七、对不符合限购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办理合同网签。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网签的,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将不予进行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出具《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并将信息反馈市城乡建设委。
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网签的,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将不予进行二手房网签合同备案。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本通知及限购政策说明,供购房人查阅,并切实履行对购房家庭资料核验和购房资格初步审核等责任与义务。对于不符合限购条件,采用网下或滞后网签、逾期不办等行为规避限购政策的,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限购政策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信息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综合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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