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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水箱控制车辆重量 盗窃惯犯再次锒铛入狱

作者:屈冬梅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1:00:00

采取交货前加水,交货时放水的方式控制车辆重量,进而盗窃沥青3.1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4年6月,被告人秦某受雇于彭某,在彭...

采取交货前加水,交货时放水的方式控制车辆重量,进而盗窃沥青3.1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2014年6月,被告人秦某受雇于彭某,在彭某运营的道路沥青运输车队中驾驶渝BMXXX(化名)沥青罐车,从事沥青公路运输工作。该车队由彭某挂靠于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中分公司。

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秦某在将改*沥青从装货地运至重庆三环铜合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二坪料场的过程中,采取交货前将沥青罐车的水箱加满水,交货时利用两次过磅间隙伺机将水放掉,截留与水重量相当的沥青的方式,实施盗窃三次,共计盗窃沥青3.1吨,经鉴定价值为13020元。被告人秦某盗窃沥青后均予以销赃。

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秦某第三次销赃获7100元,销赃后即被公安机关捉获,赃款7100元被追缴。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盗窃罪于2007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0年12月3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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