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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延迟办案 法评会送监察院审查

作者:小唯 来源:雅墨 2016-09-29 16:10:07

台中地方法院认为所属战姓法官无正当理由迟延案件进行,具状向法官评鉴委员会请求进行个案评鉴。法官评鉴委员会做出决议,将战姓法官报由司法院移送监察院审查。战姓法官原任职台中地院,自民国103年9月3日起,经司法...

台中地方法院认为所属战姓法官无正当理由迟延案件进行,具状向法官评鉴委员会请求进行个案评鉴。法官评鉴委员会做出决议,将战姓法官报由司法院移送监察院审查。

战姓法官原任职台中地院,自民国103年9月3日起,经司法院调任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服务,负责该院刑事审判业务;104年7月2日,经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决议,同意战姓法官提前回任台中地院,并于104年9月2日起任职台中地院法官。

不过,战姓法官于103年9月3日至104年9月1日任职金门高分院期间,办理该院违反贪污治罪条例、杀人等7宗案件,在无正当理由下迟延案件进行,台中地院在今年1月6日具状,请求对战姓法官进行个案评鉴。

法官评鉴委员会调查,战姓法官承办的这7案,分别有1次或多次逾4个月以上未进行之情形,向金门高分院函调这7案件卷宗,详细审阅结果,战姓法官除有多次逾期未进行的情形外,仅有很少的函查和简单批示,难以认定对这些案件有积极进行情形。

法官评鉴委员会也说,战姓法官既然知道承办案件繁琐、复杂,又认为这已超过能力负荷,应考量情况,而非频繁回台参与研习,对于承办案件缺乏积极作为。

法官评鉴委员会指出,审酌战姓法官承办上开7案有多次逾4个月以上未进行情形,对于案件审理缺乏积极作为,又于上开任职期间频繁回台参加进修研习,自律能力显有不足,置案件审理与进行于不顾,影响当事人权益,并损及人民对司法之信赖。

法官评鉴委员会认为,战姓法官有惩戒的必要*,爰依法官法第39条第1项第1款规定,报由司法院移送监察院审查,以昭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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