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

使用气枪狩猎斑鸠、雉鸡犯非法狩猎罪

作者:李娟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1:00:00

近日,黔江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倪某某、李某某非法狩猎罪一案,该案系渝东南首例非法狩猎罪。2016年4月15日上午,被告人倪某某、李某某携带外借的气枪到重庆市黔江区石家镇的山林里打鸟,倪某某负责用气枪打...

近日,黔江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倪某某、李某某非法狩猎罪一案,该案系渝东南首例非法狩猎罪。

2016年4月15日上午,被告人倪某某、李某某携带外借的气枪到重庆市黔江区石家镇的山林里打鸟,倪某某负责用气枪打鸟,李某某负责捡鸟。当日下午,黔江区公安局将倪某某、李某某抓获时,当场从二人驾驶的猎豹车中查获气枪一把,铅弹8发,以及已经死亡的斑鸠19只,雉鸡(野鸡)2只。经重庆市公安局证物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倪某某、李某某使用的气枪、铅弹为枪支、弹药,属禁用工具。经重庆市黔江区林业局鉴定,被告人倪某某、李某某非法狩猎的21只野生鸟类皆为“国家三有动物”。

黔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以非法狩猎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倪某某各缴纳罚金四千元。

该院利用官方微博对案件庭审进行直播,打破了传统媒体“点对点”传播模式,采用“多点对多点”的人际网络转播方式,有效地向人民群众进行了法制宣传,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知情权,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上一篇 下一篇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