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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燃费补缴自10/1

作者:米娜 来源:雅墨 2016-09-22 15:18:37

自用汽、摩托车燃料使用费缴费期限已于7月31日截止,全国各监理单位将于9月底针对尚未缴纳的车主寄发补缴通知书,缴纳期间为10月1日至10月31日。新竹区监理所表示,逾期不缴纳汽、摩托车燃料使用费,将会依公路法第7...

自用汽、摩托车燃料使用费缴费期限已于7月31日截止,全国各监理单位将于9月底针对尚未缴纳的车主寄发补缴通知书,缴纳期间为10月1日至10月31日。新竹区监理所表示,逾期不缴纳汽、摩托车燃料使用费,将会依公路法第75条规定处以新台币300至3,000元罚款,并移送相关单位做强制执行。

新竹区监理所表示,车主可持单据至金融机构、邮局、便利商店或各监理机关驻点之代收公库缴纳,也可透过电话语音、监理服务网或“监理服务App”线上转帐,除信用卡外,都无须负担手续费。

新竹区监理所提醒,若车主的户籍地址和车籍地址不同,应尽速至监理机关办理地址变更或增设住居所地址,才能顺利收到燃料费缴费单;该所并建议车主申办委托转帐代缴燃料费,避免未收到缴费单逾期缴纳燃料费而受罚。如果有不使用的车辆,应尽速办理报废,以免税费持续计算,增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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