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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离婚妻2000万 外遇男仍判刑

作者:阿呆 来源:雅墨 2016-09-21 07:32:21

郑姓男子与阮姓女子因婚外情产女,被郑妻控妨害家庭。郑说,离婚时卖房给妻子二千万元,已获妻子宥恕,“她收了钱,无权提告”,法官认为郑妻说“拿到钱就不管”不代表宥恕,判郑徒刑五月,判阮女徒刑三月,得易科罚...

郑姓男子与阮姓女子因婚外情产女,被郑妻控妨害家庭。郑说,离婚时卖房给妻子二千万元,已获妻子宥恕,“她收了钱,无权提告”,法官认为郑妻说“拿到钱就不管”不代表宥恕,判郑徒刑五月,判阮女徒刑三月,得易科罚金确定。

郑在2008年就因与阮女通*,被妻子提告而遭判刑三月,但他后来仍多次与阮女发生关系,2014年七月郑与妻子离婚,将卖房产的一半所得二千万元给妻子,三个月后被妻子发现阮女产下一女,郑还办认领,郑妻再度控告两人妨害家庭。

郑以刑法规定“犯通*之罪,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诉”辩称,先前外遇时,他同意将房产的一半价金给妻子,离婚时卖房子所得的一半金额已给妻子,对方对他外遇一事宥恕,丧失告诉权。

台北地院判决指出,“纵容”指的是*容许配偶与他人通*或他人与配偶相*;“宥恕”指的是通、相*事情发生以后予以宽谅、不追究,换句话说,配偶要能明确表示,才算得上“纵容”、“宥恕”。

法官传曾参与调停的证人,江姓证人称,郑妻说如给她保障,就不理郑的事;另一名女证人称,郑妻说拿到钱就不管郑。判决指出,“不理”与“不管”,不代表纵容或宥恕。

法官审阅离婚证人的笔录,蔡姓证人称,签字时,郑妻只说好聚好散;林姓证人称,不知道郑有婚外情。法官以未发现郑妻不追究妨害家庭罪的证词,也没看到郑妻纵容或宥恕的证据,认定郑妻有权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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