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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空污管理办法 强化专责人员功能

作者:伊文 来源:雅墨 2016-09-19 20:00:37

环保署强化空气污染防制专责单位及人员责任,依据“空气污染防制法”订定“空气污染防制专责单位或人员设置及管理办法”,并于今年8月11日公布实施。台南市有387家炼钢、电子等业者应设置空污防制专责单位、人员,并...

环保署强化空气污染防制专责单位及人员责任,依据“空气污染防制法”订定“空气污染防制专责单位或人员设置及管理办法”,并于今年8月11日公布实施。台南市有387家炼钢、电子等业者应设置空污防制专责单位、人员,并落实专责人员无法执行业务、异动或离职时的代理制度,强化空污防制专责人员功能。

环保局表示,新法规实施后,对空污专责人员离职或异动的代理制度,要求更加严格。例如旧法规定,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代理期间为3个月,可延长1次至6个月,修法后代理期仅3个月为限;代理资格原规定可指定适当人选,修法后须指定具参加同一级别以上空污专责人员训练资格的人员才能代理。此外为避免有人考取证照,却未从事相关工作,新法规定领证照后连续3年内未设置成为空污专责人员,必须在申请设置后6个月内到环训所接受到职训练,并将到职训练证明文件报请环保局备查,才能完成空污专责人员设置程序。

环保局指出,空污防制专责单位或人员原依“环境保护专责单位或人员设置及管理办法”管理,为配合各项环保专责人员训练及证书取得、撤销、废止作业,环保署针对空气污染防制专责单位或人员订定新法规范,全文共13条。环保局已发文函转新办法,请业者依函示的路径下载法规参考。未依规定完成设置者,可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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