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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CEO获刑3年半 好资讯

作者:资慧 来源:好资讯 2016-09-13 14:15:51

快播CEO获刑几年?王欣为什么会被判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今日上午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传播***物品牟利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CEO王欣获刑3年6个月,公司判处罚金1000万。...

快播CEO获刑几年?王欣为什么会被判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今日上午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传播***物品牟利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CEO王欣获刑3年6个月,公司判处罚金1000万。

宣判现场

原标题:快播涉黄案宣判:王欣获刑3年6个月公司判罚千万

王欣为什么会被判刑?

海淀法院分析如下:

1.快播公司负有网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2.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均明知快播网络系统内大量存在***视频并介入了***视频传播活动;

3.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放任其网络服务系统大量传播***视频属于间接故意。传播***物品牟利罪的传播,是指通过播放、陈列、建立网站、网页等方式使***物品让不特定人感知,以及通过出借、赠送等方式散布、流传***物品的行为;

4.快播公司具备承担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现实可能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5.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非法牟利目的;

6.本案既不适用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也不属于中立的帮助行为;

7.快播公司以牟利为目的放任***视频大量传播的行为构成传播***物品牟利罪的单位犯罪。

9月9日上午,海淀法院二次开庭审理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传播***物品牟利案,快播公司诉讼代表人表示公司认罪认罚。

以下为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犯传播***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鉴于本案系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单位犯罪案件,及被告单位、被告人王欣变更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等原因,经本院报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批准同意延长审限一个月。2015年5月28日,本院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庭前会议情况,于2015年6月5日、10月3日先后两次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2015年11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起诉决定书,并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交了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本院于2016年1月7日至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部分证据争议较大,本院决定检验核实相关证据。鉴于本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经本院报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批准同意延长审限二个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6日、2016年6月29日分别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2016年9月6日第二次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本院于2016年9月9日恢复法庭调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志强、闫莉、姜楠、代理检察员肖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快播公司诉讼代表人黄勇及辩护人陈学军、刘立木,被告人王欣及辩护人赵志军、曾志俊,被告人吴铭及辩护人范伯松、崔欣,被告人张克东及辩护人于洪伟、张志勇,被告人牛文举及辩护人杜连军、朱岳等到庭参加诉讼,鉴定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行管支队***物品审验员丁燕华、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王笑强先后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传播***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物品牟利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分别定罪量刑。

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在第一次庭审中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被告单位、被告人王欣、张克东、牛文举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其辩护人主要围绕量刑情节做了罪轻辩护,希望对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从宽处罚。被告人吴铭及其辩护人对快播公司构成传播***物品牟利罪不持异议。吴铭及其辩护人认为本人工作分工与视频监管没有关系,不应对快播公司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法院认定有罪,亦应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起诉书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证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传播***物品牟利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快播公司和三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明确表示认识到快播公司和各自行为的*质,认罪悔罪且态度真诚,对其从宽处罚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被告人吴铭对快播公司构成犯罪亦不持异议,仅就自身所起作用进行辩解,属于违法*认识不足,可以酌予从轻,故建议对快播公司及四名被告人均予以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提举了证明指控的证据,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举了支持辩护观点的证据,双方在法庭上相互发表了质证意见。法庭充分保障双方举证、质证的权利,对争议证据依法进行检验核实,最终认定可予采信的证据。

本案关键证据能否采纳是必须首先明确的焦点问题。在案证据显示,海淀文委针对侵犯著作权违法活动行政执法检查时,于2013年11月18日从光通公司扣押了涉案4台服务器,随即移交给北京市版权局进行著作权鉴定。2014年4月10日,海淀公安分局依法调取了该4台服务器,随即移交给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进行***物品审验鉴定。在该4台服务器的扣押、移交、鉴定过程中,执法机关只登记了服务器接入互联网的IP地址,没有记载服务器的其他特征,而公安机关的***物品审验鉴定人员错误地记载了硬盘的数量和容量,由于接入互联网的IP地址不能充分证明服务器与快播公司的关联关系,前后鉴定意见所记载的服务器的硬盘数量和容量存在矛盾,可以让人对现有存储***视频的服务器是否为原始扣押的服务器、是否由快播公司实际控制使用产生合理怀疑。

针对辩方关于该服务器及存储内容作为鉴定检材真实*提出的质疑,本院委托信息鉴定中心对在案扣押的4台服务器及存储内容进行检验,分析了4台服务器的系统日志,检索到服务器的管理者频繁远程登录使用的IP地址。经本院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调取了快播公司与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的上网专线协议,确认该IP地址为快播公司专用IP地址。同时,鉴定人员经对4台服务器内现存快播独有视频格式文件属*等各类信息的检验分析,没有发现2013年11月18日后从外部拷入或修改的痕迹。综合海淀文委、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公安局等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出具的证据材料,结合对4台服务器的检验结果,本院认定,在办案机关扣押、移转、保存服务器的程序环节,文创动力公司为***物品鉴定人提供转码服务等技术支持,没有破坏服务器及其所存储的视频文件的真实*,检材合法有效。基于该检材,公安机关所作***物品鉴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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